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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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3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7號、第798號、第799號、第1067號、第1297號、第1298號、第1482號、第2084號、第2232號、第2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7號、第798號、第799號、第1067號、第1297號、第1298號、第1482號、第2084號、第2232號、第2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9號鑑驗書可稽(參毒偵2232卷第193頁)。故扣案如前所述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7.9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