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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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 黎應生 訴訟代理人 黎克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依芳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宜光 診所劉宜光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113年2月7日35,462元N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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