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TIRAHAYU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87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ASIO」商標之金色手錶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ITIRAHAYU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8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手錶1只,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8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仿冒「CASIO」商標圖樣之金色手錶1只,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卷足考(偵字卷第18、20頁,聲沒字卷第3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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