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告 柯有謙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4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3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182元,及其中(1)新臺幣

32,066元、(2)新臺幣39,082元、(3)新臺幣240,564元,

自民國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1)

12.37%、(2)12.50%、(3)14.3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朱鈴玉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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