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522號抗告人 李玲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泰滸 等人間因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522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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