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立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靖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立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靖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