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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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16號聲請人 李福春 (即 鄭和芳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姲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1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野村台灣運籌證│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