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0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得翼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得翼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四、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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