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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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2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呂恆都 代理人 莊中 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WiswareInternationalTradingCo.,Ltd、 施財健 、 蔡智慧 、 施慶鴻 、 施銘鴻 、 施逸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WiswareInternationalTradingCo.,Ltd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施財健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施財健(Z000000000)、蔡智慧(Z000000000)、施慶鴻(Z000000000)、施銘鴻(Z000000000)、施逸鴻(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