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鈺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鈺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鈺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邱鈺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4日│101年7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32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68號│││實││││││審├──┼───────────┼───────────┼───────────┤││判決│103年5月30日│103年6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32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68號│││決├──┼───────────┼───────────┼───────────┤││確定│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14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