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張俐雯 債務人 曾柏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給付遲延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給付遲延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二給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四給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