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清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清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01│賭博│罰金新臺幣│109年3月27日│本院109年│110年1月│本院109年│110年2月│││││4000元,如易││度簡字第│15日│度簡字第│18日│││││服勞役,以新││3920號││3920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02│賭博│罰金新臺幣│109年9月16日│本院109年│110年1月│本院109年│110年2月│││││4000元,如易││度簡字第│12日│度簡字第│10日│││││服勞役,以新││4216號││4216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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