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楊春灶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樹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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