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更字第1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97年度易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涉犯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三、證據:引用刑事告訴狀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妨害家庭案件(97年度易更字第2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珮妤法官陳怡先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知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