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87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 陳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63元,及其中新臺幣27,389元自民國97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被告不履行對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佳信銀行)之信用卡消費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原告尚有損害可言,故本件原告就佳信銀行之信用卡債權部分,另請求自9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下同)200元之違約金,尚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此部分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始為適當。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