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99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家上字第16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 林慈政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9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6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自行指定 賴柔樺 律師為本院為其選任之訴訟代理人,洵屬無據,本院不受其指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麗玲
法官王怡雯
法官劉又菁
法官張競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