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2號
原告 黃庭妮
被告 李敏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詐欺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頁載明:「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姚念慈
法 官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