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2號

原告 黃庭妮

被告 李敏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詐欺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頁載明:「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姚念慈

                   

                  法 官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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