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556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何健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555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狀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保,勞工保險無投保資料,另其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上開第三人銀行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登記在臺中市西區及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及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裁定移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該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