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湯香櫻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 邵婷煒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邵婷煒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湯香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所涉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依原告於109年5月21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所載,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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