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泰 債務人 廖智勇
高翠蓮
一、債務人廖智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佰 肆拾陸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如對債務人廖智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翠蓮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廖智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如對債務人廖智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翠蓮負清償之責,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