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德陽 法定代理人 王麗虹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35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又查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之上訴聲明,僅記載「原判決廢棄」,而漏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項記載之欠缺,上訴人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或重行提出聲明上訴狀。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