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方國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89年2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8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方國貞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89年2月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