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債權人 游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全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諸如借據、匯款或轉帳收據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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