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華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丁○○、乙○○、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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