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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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債權人 張簡永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克公爵金屬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有誤,無法辦理入帳,同時檢還)。
二、債務人達克公爵金屬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