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6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史雅露 債務人 黃伯忠
一、債務人史雅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史雅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伯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