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林勝彥 原告 林盟智 原告 林勝梵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6,657元(計算式:665地號土地面積92.7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4,100元×原告等應有部分比例共156/9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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