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為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編號1至3所載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2項、第12條、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