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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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29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晉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93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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