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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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29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晉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93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