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易字第40號
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測量佔用系爭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916元(計算式:11.73㎡×9,200=107,91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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