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5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葉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7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葉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99年度字第1024號判決」之記載補充為「99年度簡字第1024號判決」,及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再於民國106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586號被告邱葉苓女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葉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7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於㈠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字第1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6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前揭㈡㈢㈤所示罪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揭一四所示罪刑接續執行,於100年5月31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107年4月2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8月11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英雄聯盟網咖」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通知到警局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邱葉苓坦承不諱,並有採驗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檢察官劉仕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