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告甲○○
之1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對於所請求看護費用及整型手術費金額之多寡及有無必要性,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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