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延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威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國敬┌──────────────────────────────────────────────┐│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見樺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107年4月8日│261,161元│BZ0000000││││ 黃明德 │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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