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81號聲請人 呂淑津 即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主任委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66年3月1日以台內勞字第72628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6年8月1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6冊、第47頁第766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7屆第7次委員會會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7年4月21日勞福字第0970009775號函同意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