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債權人憲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威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對案外人 胡文綺 執行無結果之釋明資料(按民法第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依台端所陳報之切結書,債務人僅為一般保證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