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紹興容紛紡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約榮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 律師
石宇涵 律師被告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淳浤 訴訟代理人 林士鋐
張朝雄 蕭合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4,836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3月22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497萬2,964元【計算式:
77萬4,836元×32.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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