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賴伊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鈞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