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楊鎮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肆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零捌佰叁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