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806號債權人 蔡政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苡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陳報債務人許苡帆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許苡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