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債務人 丁頷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填載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應至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站下載法定格式之空白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據實填寫。
2、債權人清冊(包含民間債權人)部分,應陳明債權人姓名與地址、債權種類、債權數額及債權發生原因(須具體填寫,不得以空泛理由代之),不得以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代替。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應據實記載民國105年8月起至107年7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為據。並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4、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6、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