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 林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張月順 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
2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