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2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保敬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309│├──┼──────────────┼─────────┼──┼──┤│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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