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3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陳秀珠 生前住基隆市○○區○○街○○○○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秀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又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經法院定期補正而不補正者,得駁回其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債務人已於民國99年4月1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