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林燕嘯 被告 吳金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又禎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