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殷伊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鼎鈞 、愛美薇診所(原名: 唯美風 時尚診所)即 邱泉濱 、 吳志賢 即愛玩美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