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佳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川崎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3日109年度勞訴字第23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葉佳欣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商川崎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萬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445元,惟上訴人係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3萬7630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8815元(=5萬6445元-3萬76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