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刑智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兼代表人 陳世彧 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 律師
楊啟元 律師 張睿平 律師被告 黃冠豪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
曾學立 律師 蔡昆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