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鈺霖具保人莊宜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度執字第4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宜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鈺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1號案件,指定保證金新台幣8萬元,於民國108年1月19日,由具保人莊宜紋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56號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後經傳拘無著,於109年2月27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9年3月17日,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市○區○○里○○鄰○○○路○○號送達,於109年3月3日,由其同居人即祖父收受通知,惟受刑人仍未到案等情,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通知、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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