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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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吳家復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永泉 、 柯秀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玖仟叁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叁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