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告 許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明媚